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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备注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1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涉及竞争性立项的支持政策 ●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及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等省级政策文件。

● 申报指南: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拟立项计划;

● 立项文件;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及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XX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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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农机购置补贴”合并公开
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
3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 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以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等省级政策文件;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及以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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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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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可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并公开
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
4 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及以上农业公共服务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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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与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合并公开
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补助专项资金
5 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补助专项资金 秸秆机械化还田 ●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以上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等省级政策文件;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关于做好XXXX年度省及以上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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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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