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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湖滨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序号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简 称 政策级次(中央、省级)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牵头主管部门 是否涉密
(是/否)
是否纳入“一卡通”发放
(是/否)
清单是否可公开(是/否) 联系以及投诉电话 备注
1 稻谷补贴 稻谷补贴 中央 1、《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和棉花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23〕123号)
稻谷实际生产者和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 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亩,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2 耕地地力保
护补贴
耕保补贴 中央 1.《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农〔2024〕 78号 )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 )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财基层〔2017〕 14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
种地农民 。
120元/亩。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3 农业救灾资
金补贴
救灾补助 中央 、省级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23 〕13号 ) 受灾农户 。 视情况确定。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4 省级农作物
秸秆综合利
用专项资金
秸秆综合利用 省级 1.《关于下达 2025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 苏财农〔 2025 〕12 号 、苏农计〔 2025 〕5 号 )
2.《关于印发 2025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点区域按当地制定的作业
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
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重点
区域秸秆离田收储主体 ,具
体补助对象由地方自主确定
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标准20元/亩,犁耕翻补贴标准30元/亩。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5 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
农机购置 中央 、省级 1.《苏农机〔2024〕19号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 )
2.《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农机〔2025 〕1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
”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
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的组织 。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
表执行。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6 农机报废更
新补贴
农机报废 中央 、省级 1.《关于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 苏农机〔2024〕17 号 )
2.《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 苏发改资环发〔2025〕59号 )
3.《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
4.《关于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农机〔 2025 〕4号)
江苏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
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和其他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 。参照向农
业农村部 、财政部备案后
的《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
补贴额一览表》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7 大豆玉米带
状复合种植
补贴
复合种植 中央 、省级 1.《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苏农业〔 2025 〕1号 苏财农〔 2025 〕3号 )
2.《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种植主体。 320元/亩。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8 海洋渔业资
源养护补贴
资源养护补贴 中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 2021 〕44号 )
2.《省农业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苏农渔〔 2024〕3号 )
3.《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苏农渔〔 2025 〕3号 )
对纳入 “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
统” 管理的我省国内海洋捕捞
渔船所有人 。
对其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
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
捕捞制度措施行为 ,按照
海洋捕捞渔船船长和作业
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 ,
补助标准参照( 苏农渔〔
2024〕3号 )。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9 海洋渔船灾
害性天气应
急避险奖补
渔船应急避
险奖补
省级 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传发〔2020〕299号 )
2.《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洋渔船灾害性天气应急避险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农渔〔 2025 〕8号 )
为纳入 “ 中国渔政指挥系统 ”
登记管理 、遵守应急避险召
回制度的我省海洋渔船所有
人。
对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灾害
性天气应急调度指挥和按
照应急避险指令落实避险
措施的海洋渔船 ,按照船
长和实际召回次数进行分
类奖补。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10 水库移民补助 移民补助 中央 、省级 1、《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苏财
规〔 2022 〕8号 )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形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
原迁农村移民 ;省核定的跨
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
迁农村移民和2006年6月30
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
口生产生活补助 。
600元/人。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28
11 生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
生猪处理 三级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23 〕13号 )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
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 )预算的通知 》(财农
〔2025 〕18号 )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
(农办财〔2017〕 35号 )
无害化处理中心 、收集转运
主体 、中小散户。
50厘米以上的,无害化处理厂60元/头,农户20元/头。50厘米以下的,无害化处理厂35元/头,农户15元/头。家禽处理,无害化处理厂300元/吨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609338
12 重大动物疫
病扑杀补助
动物扑杀 三级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23 〕13号 )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 )预算的通知 》
(财农〔 2025 〕18号 )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
(农办财〔2017〕 35号 )
4.《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
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24〕104号 苏农计〔
2024〕38号 )
5.《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
比例的通知》( 苏农财〔2018 〕28号 )
扑杀场 、户。 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匹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609338
13 重大动物疫
病先打后补
疫病防控 三级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23 〕13号 )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 )预算的通知 》
(财农〔 2025 〕18号 )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
(农办财〔2017〕 35号 )
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
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 苏农办牧〔2024〕
9号)
规模养殖场 。 补贴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免疫用量×我省实际选用同类疫苗当年度中标价格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609338
14 国有农场农
工补助
农工补助 省级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通知
》( 苏财农改办〔 2022 〕21号 )
农场在职职工( 不含不承包
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
的农场管理人员 )。
2006年核定标准 ,各农场
标准不一。
区农村工作局 0527-80986815
15 保障性安居
工程租赁补
租赁补贴 中央 、省级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城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 2024 〕15号 )
新青年 、大学生、城镇中低
收入等住房困难群体。
视情况确定。 区建设局 0527-84837730
16 农村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 中央 《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 苏建村〔
2023〕110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 拆除重建 ,苏北2.6万/户
、苏中2.4万元/户 、苏南
2.2万元/户 ;加固改造,
苏北1.2万/户 、苏中 1.3
万元/户 、苏南1.4万元/
户。
区建设局 0527-84837730
17 冬春临时困
难救助资金
冬春救助资金 中央 、省级 1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中央自然灾害
救灾资金管理暂行法 》的通知(财建〔 2020 〕245
号)
2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
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 2023 〕6号 )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
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以国家补助130元/人标准
为基数乘以江苏和全国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2023、2024年按184元/
人标准补助。
区环安局 0527-80100543
18 清真食品补贴 清真补贴 省级 《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苏民发〔2013〕24号) 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 不低于11元/人/月。 区组宣统部
19 村干部报酬 村干报酬 省级 1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 2016 〕22号 )
2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苏组通〔 2019〕25号)
3 、省财政厅 、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苏财农〔 2020 〕83号 )
4 、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江苏基层党建 “五聚焦五落实 ”深化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6年 )的通知》( 苏办发〔 2022 〕38号 )
5 、中共宿迁市委湖滨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通知(宿滨办发〔2024〕5号)
在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具体人数由各地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确定。 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 市、区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倍 ,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
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区组宣统部 0527-8483
7707
20 现役牺牲军
人一次性抚
恤金
抚恤金 中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 2012 〕157号 )
烈士遗属 。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1 病故军人一
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 中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 2012 〕157号 )
病故军人遗属。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2 优抚对象价
格临时补贴
物价补贴 省级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
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苏发改收费发〔 2021
〕1306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
在3%-5%( 不含5%) 之间
时 ,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
当月低保标准的 1/12;
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
在5%(含5%)以上时 ,价
格补贴标准增加50% ,为
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 1/8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3 有线电视网
络费 、水电
气费补贴
优待补贴 省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
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59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
象减免或补贴家庭有线电视
费 、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
、电 、气费等。
55元/月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4 部分60周岁
农村籍退役
士兵老年生
活补助
老兵补助 中央 1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发〔 2011 〕
110号 )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民办发
〔 2011 〕11号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指从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
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2011年11月1 日起施行 )
实施前入伍 、年龄在60周岁
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
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
籍退役士兵 。
国标(详见历年国家调标
文件 )。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5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 、病
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
三属抚恤金 中央 、省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9号)《江
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96号)
“三属 ” 即烈士遗属 、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
属:
( 一 )父母(抚养人 )、配
偶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费来
源 ,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
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 二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
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
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
( 三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
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
供养的。
省标(详见苏民财〔 2017
〕9号)。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6 残疾军人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 中央 、省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9号)《江
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96号)
残疾军人 、伤残国家机关人
员 、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民
兵民工。
在职:国标
在乡 :省标(详见苏民财
〔2017〕9号 )。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7 参战参试退
役军人生活
补助
两参生活补助 中央 、省级 民发〔 2007 〕99号 、民发〔 2007 〕100号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 ,发
放生活补助 ;原8023部队退
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条件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
员。
省标(详见苏民财〔 2017
〕9号)。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8 参战参试退
役军人专项
慰问
两参慰问 省级 苏民优〔 2017 〕12号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金 ,但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的“ 两参” 退役人员 。
每人每年4000元。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29 优抚对象两
节慰问
优抚两节慰问 省级 苏发〔 2013 〕13号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每人每年200元。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30 部分年满 60
周岁烈士
(含建国前
错杀平反人
员 )子女生
活补助
老烈子补助 中央 、省级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
知》( 民发〔 2012 〕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办发〔 2012 〕3号 )
3、《关于给我省部分满60周岁烈士子女发放定期
生活补助的通知 》( 苏民优〔 2012 〕27号 )
老烈士子女 :指60周岁以上 的 、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 位的 、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 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和 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子女 。 具体包括:( 一 )年满60周 岁的《烈士证明书》 持证人 及其年满60周岁的兄弟姐 妹;( 二 )烈士过继子 (女)  ,  只限《烈士证明书 》持证人本人;( 三 )建国 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年满 60 周岁的子女 。注:   已经享受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 烈士子女不再享受烈士子女 定期生活补助。 省标(详见历年省调标文件)。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31 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生活
补助
带病回乡补助 中央 、省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9号)《江
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96号)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在
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 ,
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
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
载 ),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
和初级士官 。
省标(详见苏民财〔 2017
〕9号)。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32 在乡复员军
人生活补助
复员军人补助 中央 、省级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9号)
2、《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江
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6号)
在乡老复员军人 :是指1954
年10月3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
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
、东北抗日联军 、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 、八路
军 、新四军 、解放军 、中国
人民志愿军等 ,持有复员退
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
在乡人员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
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
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 2 )
孤老或年老体弱 、丧失劳动
能力 ,生活困难的。
省标(详见苏民财〔 2017
〕9号)。
区政社办 0527-80609378、0527-80609372
33 就业技能培训 就业培训 省级 1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2019 〕36号)
低收入家庭子女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
学年高校毕业生 、农村转移
就业劳动者 、城乡未继续升
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由市级确定。 区政社办 0527-80986821
34 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 省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2、《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竞赛考核合格证)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 由市级确定。 区政社办 0527-80986821
35 灵活就业人
员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 中央 、省级、市级 1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2019 〕36号)
2 、《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23 〕181号 )             3、《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社〔2020〕59号)
就业困难人员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按其实际缴纳社保费的60%。 区政社办 0527-80986821
36 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救助 中央、省级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制定当地年度低保标准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3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供养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
、《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38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般参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最长为180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39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补贴 中央、省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当设区市CPI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0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节日补助 省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 省级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测算,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1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儿童保障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4、《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2045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2214元、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80%60%发放。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50%发放。低保、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发放。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 2016 〕
15号 )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民规〔 2022 〕
4号)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3090元标准发放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4 尊老金补贴 尊老金 省级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80-99周岁老年人的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5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 资格补贴 省级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 取得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6 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 入职奖励 省级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 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7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燃油 中央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
2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
3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60//车主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8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残疾学补 省级 1、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苏残发〔202427号) 江苏省户籍,持有江苏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前三年的学生,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
研究生)。
1.残疾学生教育生活省定补助标准为高中阶段每生每学 年不低于15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2.学费补助,本专科每
人每学年省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省定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区政社办 0527-80986800
49 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
计生奖扶 中央 1、《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标准的通知 》( 苏财教〔 2011 〕282号 )
2、《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 2005 〕75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
60周岁以上人群。
80元/人/月。一户女湖滨新区财政每户应补240,平均20元/人/月。 区卫健医保局 0527-80602618
50 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人
员特别扶助
并发症扶助 中央 1、《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
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苏人口计
生委〔 2011 〕107号 )
2、《关于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金标准的通知》( 苏财社〔 2022 〕32号 )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分三档:1 、260元/人/月
/三级;2 、390元/人/月/
二级 ;3 、520元/人/月/
一级。
区卫健医保局 0527-80602618
51 独生子女伤
残/死亡家庭
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 中央 1、《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
制的通知》( 苏卫人口〔 2021 〕18号 )
2、《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
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 苏人口
计生委〔 2011 〕107号 )
3、《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通知 》
(苏财社〔 2024 〕9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 。 一 、年满49-59周岁的
,分二档 :683元/人/月/
伤残 ;783元/人/月/死
亡;
二 、年满60周岁以上的 ,
分二档 :883元/人/月/伤
残 、983元/人/月/死亡。
区卫健医保局 0527-806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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