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市安委会和水利厅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经局党组研究,从即日起在全市水利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安办〔2023〕7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水督〔2023〕4号)精神,结合2023年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从即日起在全市水利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领导责任,突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消防安全及水利工程度汛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明确5个整治重点。
(一)水利工程建设。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是否符合规定;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出借挂靠资质行为等。
(二)水利工程运行。重点整治各类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四个责任人”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河道堤防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安全风险隐患,度汛准备是否充分,水工程调度预警反馈机制是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配备,是否加大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河频次,是否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管辖的水利风景区内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报备。
(三)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冒险施工等行为;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四)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重点整治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要求,野外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五)水利工程度汛。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运管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对汛期水利工程运行重点部位巡查监测以及对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通信预警情况;汛期,水库是否严格遵守汛限水位运行规定;主汛期,病险水库是否空库运行;防汛物资仓库内物资堆码和间距是否满足安全条件、电气线路是否符合规范、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以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各地各单位于6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水利局。
(二)自查自改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4),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专题培训,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各单位于6月18日、8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及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见附件5)、专项排查整治台账(附件6)报送市水利局。
(三)督导检查(2023年11月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不少于总数5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及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并在11月底前完成专项行动“回头看”,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市水利局基建处、农水处、工管处、办公室、规计处、防办按照责任清单(附件7),分别组织开展1次专项督导检查及1次专项行动“回头看”,并在9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四)巩固提升(2023年12月)。各地各单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成效,梳理经验做法,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四、责任措施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运管单位、项目法人、物资中心及其他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组织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1.落实全员安全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强化技术指导,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2.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和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组织开展1次针对性的全员教育培训,对标对表部署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1次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强化危险作业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有限空间作业、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情况1次全面排查,严格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现场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组织对电气焊、切割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严禁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4.强化外包外租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落实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加强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业务处室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标对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各专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深入开展各自专业领域督查整治工作。
1.宣贯标准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标对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各专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细化重点整治内容,并通知到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贯彻,单位负责同志要开展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宣讲解读。
2.开展专题培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对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行政执法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提升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精准检查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检查执法,加大重大事故隐患通报曝光警示力度。对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按规挂牌督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问责问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树牢红线意识。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一体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专题学习,逐条对照狠抓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要求,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各专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水利局将进一步运用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并将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人:高政,0527-84399026,546471338@qq.com。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6.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7.市水利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责任清单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基础管理 |
人员管理 |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
4 |
方案管理 |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 |
|
5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
||
6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
||
7 |
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 |
||
8 |
六项机制 |
未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
|
9 |
资质管理 |
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
|
10 |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
||
11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滑坡、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
12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
13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
14 |
围堰工程 |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
|
15 |
专项工程 |
临时用电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16 |
※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 |
||
17 |
※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
18 |
脚手架及 模板工程 |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 |
|
19 |
※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
||
20 |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
||
21 |
危险物品 |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乙炔、氧气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
|
22 |
起重吊装与运输 |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
|
23 |
※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
||
24 |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 |
||
25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 |
||
26 |
※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
||
27 |
高边坡 深基坑 |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
28 |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
29 |
设备安装 |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 |
|
30 |
水上作业 |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 |
|
31 |
※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表5.7.9中所列数值,未停止施工 |
||
32 |
施工现场 交通运输 |
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
|
33 |
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
34 |
机动车辆带故障或超载运行、超速行驶 |
||
35 |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违规载人 |
||
36 |
机动车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 |
||
37 |
动火作业 |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等 |
|
38 |
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
||
39 |
未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
||
40 |
其他 |
防洪度汛 |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
41 |
※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
42 |
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43 |
安全防护 |
※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
|
44 |
设备检修 |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对象 |
检查重点 |
1 |
水利工程通用 |
防汛责任、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未落实 |
2 |
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存在度汛风险隐患 |
|
3 |
未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规程规范 |
|
4 |
未编制度汛方案,未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不充足 |
|
5 |
未落实水工程调度预警反馈机制 |
|
6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
|
7 |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
|
8 |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
|
9 |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等危险区域,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
|
10 |
白蚁等害堤动物在堤坝筑巢、修道、繁殖,破坏堤坝内部结构 |
|
11 |
※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
|
12 |
水库大坝、 重点塘坝 |
※水库大坝、重点塘坝“四个责任人”安全责任制未落实 |
13 |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
|
14 |
※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
|
15 |
※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16 |
※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
|
17 |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
|
18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
|
19 |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
|
20 |
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21 |
小水电站 |
挡水堰坝、压力管道、压力钢管(含阀组)、调压设施、压力前池、闸门、厂房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存在明显缺陷 |
22 |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
|
23 |
※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
|
24 |
泵站 |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5 |
水闸 |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6 |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
|
27 |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
|
28 |
堤防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9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30 |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
31 |
未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
|
32 |
引调水及灌区 |
大型调水工程退水渠退水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
33 |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 |
|
34 |
※排架倾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 |
|
35 |
※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
|
36 |
河道 |
未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37 |
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未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 |
|
38 |
未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河道等重点区域未开展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
|
39 |
水利风景区 |
未按规定建设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 |
40 |
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未按规定报备 |
|
41 |
在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各类水域地段,未加强对游泳、钓鱼、游船等涉水危险活动的巡查 |
|
42 |
在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各类水域地段,未按规定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设备 |
|
43 |
未编制灾害天气、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
|
44 |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重点区域 |
检查重点 |
1 |
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临时性建筑 |
未明确消防责任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
2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3 |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 |
|
4 |
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违规动火作业 |
|
5 |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 |
|
6 |
未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
7 |
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检验、维修和养护 |
|
8 |
未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
9 |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
|
10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附件4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测设计 |
未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未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2 |
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现场设代 |
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制订应急避险预案,应急避险预案操作性不强 |
3 |
施工期防洪度汛、截流、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 |
未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4 |
施工期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设计 |
未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附件5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1 |
主要负责人学习研究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次) |
|
2 |
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 次) |
|
3 |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次) |
|
4 |
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参与( 人次) |
|
|
5 |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次) |
|
6 |
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 外包外租全面排查( 次) |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 |
|
8 |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次) |
|
|
9 |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个) |
|
10 |
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 个)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抽查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家) |
|
2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 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 家) |
|
3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 家) |
|
4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 家) |
|
|
5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
6 |
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
9 |
抽查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0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11 |
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2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督导重点地区、单位(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 |
|
4 |
行政处罚(万元) |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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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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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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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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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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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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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情况 |
1 |
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 十五条硬措施(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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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负责同志 专题研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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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同志 现场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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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同志到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宣贯(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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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报奖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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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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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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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 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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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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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培训安全监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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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单位: 时间:
序号 |
问题隐患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发现时间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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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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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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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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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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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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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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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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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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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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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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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台账应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应全部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附件7
市水利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责任清单
序号 |
整治重点内容 |
牵头处室 |
责任单位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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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工程建设 |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
基建处 |
市建管中心 |
曹建南 |
农水工程建设 |
农水处 |
|
周 军 |
||
2 |
水利工程运行 |
工管处 |
运管单位 |
蒋 涛 |
|
3 |
消防安全 |
办公室 |
市建管中心、运管单位、物资中心 |
郑思广 |
|
4 |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
规计处 |
基建处、市建管中心 |
仲 坤 |
|
5 |
水利工程度汛 |
防办室 |
物资中心、运管单位 |
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