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aipuyun0/2023-00127 分类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kaipuyun 公开日期 2023-10-11
文号 宿政发〔2023〕3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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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宿迁新实践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宿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落实板块责任。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迅速成立县、乡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三)明确部门职责。经济普查面广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类相关名录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市场主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及相关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配合和落实方面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快递)方面的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以及烟草、电力、水务、石油、石化、电信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宿迁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四、认真落实普查重点工作

(一)组织投入产出调查。要按照调查方案要求,做好调查培训工作,确保企业掌握指标含义和内容,及时准确填报报表。要深入本地区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开展普查试点。聚焦历次经济普查的难点堵点,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要通过试点,真正达到发现问题、探索路径、锻炼队伍的目的,为正式普查积累经验。

(三)选优配强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量和入户登记难易程度做好“两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普查对象多、工作难度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两员”数量。

(四)强化业务培训。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高质量、精细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普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要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五)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各环节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登记注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有效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单位查找中的优势,全面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为正式开展普查登记打好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全程跟踪调度工作进展,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问题,紧盯薄弱环节强化业务指导,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普查人员要深入普查登记现场,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积极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填报普查表,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准确。

(七)做好数据处理。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设备采购、环境搭建,研制部署数据处理软件,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防止病毒侵袭和“黑客”攻击,严防数据丢失、泄密,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八)注重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及时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要及时存储、备份普查单位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要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支撑保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从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经费中列支。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运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在确保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采用广场活动、宣传画、宣传栏、电子大屏、广告牌、手机短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