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民生事项指凡有关民生项目、民生实事的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召开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至少各邀请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涉及利益群体和单位代表人员。
四、会议组织和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会议召开前通过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会议拟定的议题、议程,广泛征集民意;
(2)收集公众对会议议题的疑问或建议,整理后纳入会议讨论内容;
(3)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
(4)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关报告应及时通过相关载体、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