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滨新区骆马湖其他水域
禁捕退捕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宿滨管办发〔2021〕10号
皂河镇、晓店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湖滨新区骆马湖其他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湖滨新区骆马湖其他水域禁捕退捕补偿
安置办法
为稳妥有序推动我区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捕退捕工作,精准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确保退得出、稳得住、转得好。根据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禁捕办〔2020〕21号)、宿迁市《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宿政发〔2020〕82号)、《宿迁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制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对退捕渔民补偿到位、安置到位,实现应保尽保,兜牢民生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坚持政府抓总、部门协同,相关镇、街道承担禁捕退捕补偿安置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区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吃透政策、核清底数、规范操作,又快又好推进各项工作。
——坚持保障民生。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建立健全退捕转产相关保障措施,合理补偿退捕渔民,确保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杜绝退捕渔民返贫。
——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程序,公开操作流程,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畅通问题解决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补偿安置对象
指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船主和实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捕捞的1名家庭成员,每船不超过2人),其中,兼业捕捞渔民不涉及人员社保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四、补偿安置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宿迁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对退捕渔船渔民落实捕捞权收回补偿、船网回收补偿、提前签约交付奖励、过渡期及临时生活补助、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
(一)捕捞权收回补偿。对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苏海发〔2010〕5号)、宿迁市《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宿政发〔2020〕82号)文件规定,对退捕的三证齐全的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捕捞渔船)按主机功率2500元/千瓦补偿。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或属于非机动渔船的,主机功率按8.8千瓦确定;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主机功率数确定。
(二)船网回收补偿。公开招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退渔船网具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和资产评估,规范操作流程、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渔船网具的评估价值根据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对核定许可的持合法有效证件的退捕渔船、网具,按照评估价值补偿。对湖区无网箱、网围养殖的涉退渔民,其生产辅助船可经渔民自主申请,按每户1条长、宽、机械动力不超过有证渔船的生产辅助渔船纳入评估补偿范围,按照评估价值的80%补偿。评估公示、签订协议后,相关镇、街道将船舶网具统一封存拆解处理,并填写交验单,区农村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船网交验情况统一发放补偿资金。
(三)过渡期及临时生活补助。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20〕8号)精神,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精神,对退捕的专业渔业生产者(船主及其核定的1名家庭成员,每船不超过2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予以临时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61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对退捕的非专业渔业生产者按照15000元/船证标准一次性发放过渡期补助。
(四)转产转业和相关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20〕8号)、《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有关规定,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补贴、劳务输出、托底安置、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对退捕的专业渔业生产者(船主及其核定的1名家庭成员,每船不超过2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参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补偿政策规定予以安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兜底。
(五)住房保障。对湖滨新区户籍退捕专业渔业生产者中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政策的退捕渔户,参照湖滨新区农房改善安置政策执行。原为同一户籍享受过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政策后又分户的,不予重复享受。
(六)提前签约交付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主动上交“三证”、按照要求将渔船网具交付到指定地点的退捕渔民,给予提前交付奖励,奖励标准为:6月10日前签约并上交“三证”、渔船网具的奖励5000元/船证;6月11日至6月20日签约并上交“三证”、渔船网具的奖励3000元/船证;逾期不予奖励。
五、补偿安置程序
(一)对照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审核甄别,渔船渔民信息登记确认后由村(居委会)公示,所在镇(街道)审核,报区渔业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查验核实的渔船网具,公开招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勘验、评估,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值,并公示到村组。
(三)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镇、街道与补偿对象签订《退捕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退捕对象知晓收回捕捞权公告相关内容和不在骆马湖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条款。协议签订完成后,由相关单位收回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四)渔船所有人、渔船回收拆解处置单位现场责任人、镇(街道)监督人员等共同交验渔船网具,并现场填写《退捕渔船网具交验表》。
(五)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及时发放补偿资金。
(六)船证渔船网具的处置回收由处置单位现场工作责任人、村居现场负责人员、镇(街道)监督人员等共同监督。
(七)相关镇、街道按照“一船一档”建立渔船网具退捕档案,统一移交区农村工作局,纳入区农村工作局档案管理。
(八)参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补偿政策,相关镇、街道组织退捕渔民填写《湖滨新区退捕渔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相关资料,办理社保及医保登记。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有针对性安排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就业介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危房改造等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镇(街道)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禁捕退捕及渔民转产转业、生计保障等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精准施策,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让禁捕退捕渔民住有所居、劳有所得、老有所依,退得出、转得好、管得住。退捕所涉镇、街道要分别成立工作组,做好禁捕退捕相关工作。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渔业、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在人员认定、社会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二)高效推动落实。按照《湖滨新区全面推进骆马湖其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结合补偿协议签订、船网证回收处置,稳步落实社会保障和住房安置等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捕捞权回收及船网评估处理和补偿安置工作。相关镇、街道按区统一设置的集中拆解点,负责辖区内渔船的拆解工作。本次禁捕退捕工作中宣传发动、船只拖运、拆解销毁等工作经费按照2000 元/艘补助到相关镇(街道)。船只拆解残值由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评估测算、应急处置、执法能力提升、长效管护等工作。
(三)确保平稳有序。相关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团结协作,确保机制有效运转、政策充分沟通、过程公开透明,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和反馈群众举报投诉,最大限度争取渔民理解支持,确保禁捕退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要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的,属地镇(街道)要及时追回相应补偿资金,取消相关补偿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