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1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