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市有关部门,各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实习材料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53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范围。对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实收取实习材料费。高级技工班、技师班的学生不得收取实习材料费。
二、收费标准。实习材料费按实收取,按学期或学年结算,多退少不补。
三、收费规范。实习材料费应单独列账,使用规范票据收费。学校在收费前,应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提前公示告知学生和家长,并做好政策解释说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