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价格公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3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3)。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附件:1. 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 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