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公布宿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10日)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125/2024-00140 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湖滨新区 公开日期 2024-03-15
文号 宿发改收费发〔2024〕6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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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公布宿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10日)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省公布的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发生在我市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情况,现调整公布《宿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10日)》。

一、公布范围。本次公布的清单,包括所有在宿迁境内发生的国家、省、市、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政策变动情况,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公布制度。除政府明令取消、免收的收费项目外,清单之外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收费规范。各有关单位、机构开展相关经营服务活动并收费,应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收费场所、单位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部门规范票据实施收费。

附件:宿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10日)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10日)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6~10%。客车发班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

苏价规〔2018〕7号

苏交运〔2020〕1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退票费按车票票面金额的10~50%收取。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

1.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30分钟。部分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限应按规定不少于1小时或2小时,具体详见宿发改规发〔2024〕1号。

2.政府指导价市区详见宿价费〔2016〕117号,各县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价费〔2016〕117号

苏发改规发〔2022〕5号

宿发改规发〔2024〕1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城管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收费方式:基价+作业费×作业里程。

从一类车(7座及以下,≤2吨)基价100、20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5元/车·公里递增至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300、35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20元/车·公里。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收费标准:一、二类车600元/车·次;三、四类车800元/车·次;五类车1000元/车·次。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部门

四、船舶过闸费

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拖轮0.1元/次·总吨位,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元/次·准载吨位;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5元/次·准载吨位;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苏发改收费发〔2021〕13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部门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五、殡葬服务收费

(一)殡仪基本服务收费

1.遗体接运:取消豪华接尸车,统一使用普通接尸车,最高不超过400元/次,各县区可区分城区、乡镇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

2.上门抬尸费:不超过80元/具,每上一层楼加收不超过15元,电梯运送的不得加收。

3.遗体存放(3天内冷藏):馆内最高6元/小时,馆外最高不超过100元/天。

4.穿(脱)衣:最高不超过100元/次。

5.一般化妆(含净面):最高不超过80元/次。

6.遗体火化:取消平板炉,统一使用捡灰炉,收费最高不超过800元/具。

7.基本告别厅租用: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建筑面积大小和设备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200元/次。

8.火化等候室:免费。

9.骨灰盒:在进价基础上加价最高不超过30%,其中200元/个以下的骨灰盒数量占比应不少于30%。

10.骨灰临时存放:1年内免费,超过1年的最高不超过15元/年。

11.车辆停放:免费。

苏价规〔2016〕23号

宿价规〔2017〕4号

宿民发〔2022〕5号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1.指殡仪馆、灵车、公墓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殡仪基本服务。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最高免费1500元。

(二)公墓基本服务收费

1.公益性公墓墓葬:乡镇公墓单穴不超过2000元/墓,双穴不超过3000元/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制定公布。

2.骨灰寄存:1年内免费,超过1年的最高不超过15元/年。

3.骨灰堂、生态安葬:免费。

4.公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元/墓·年。

5.车辆停放:免费。

苏价规〔2016〕23号

宿价规〔2017〕4号

宿民发〔2022〕5号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特困供养人员公墓墓葬免费,低保对象公墓墓葬减半收费。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城镇用户每月23元/户,农村用户21元/户;每户可安装3个终端。非居民用户每个终端按所在地主终端标准收取,集团用户协商合同约定。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每台机顶盒每月8元。

苏价服〔2013〕258号       

苏价服〔2015〕219号       

宿政发〔2014〕131号          

苏广发﹝2014﹞99号         

宿工发〔2019〕19号      

苏政办发〔2021〕28号

省发展改革委

文广旅游部门

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区已改造老旧小区普通居民住宅管道天然气建设费

1800元/户,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凭证免收。2016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新改造老旧小区普通居民住宅管道天然气建设费免收。各县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价工〔2008〕103号

宿政办发〔2012〕123号

宿政发〔2016〕98号

宿价服〔2016〕105号

苏价工〔2016〕173号

苏价工〔2017〕145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

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发改价格〔2016〕5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九、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30元/件·年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十、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信部电〔2003〕454号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

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门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工业企业、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立项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工业企业其他阶段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50%收取,现代服务企业(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数码、信息、软件、动漫制作、服务外包、网络商城等行业)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70%收取,其他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90%收取。

宿政发〔2015〕154号

苏发改规发〔2022〕1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

宿发改收费发〔2024〕4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

苏发改规发〔2022〕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三、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一)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苏发改规发〔2018〕3号

宿发改收费发〔2019〕195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1.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

一费制:有电梯住房一、二、三级最高分别不超过1.98、1.5、0.98元/㎡·月;无电梯住房一、二、三级最高分别不超过为1.48元、1.00、 0.60元/㎡·月。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三级政府指导价,拆迁安置住房执行二级、三级政府指导价。超值公共服务可上浮20%。低收入户减半收费。空置住房减免30%。

各县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

1.电梯起始层的住宅(指同层同楼道所有电梯均为起始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日常维保检测费用和运行电费。

2.新安装电梯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质保期内的日常维保检测费用。

三费制:物业公共服务费0.18—0.82元/㎡·月,空置住房减免30%;电梯日常维保检测费、公共水电费另行按实分摊、按实结算,空置住房不承担电梯运行电费。

各县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价服〔2015〕77号

2.业主自购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市区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水电装表入户且无登记面积的不收。

各县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

3.汽车停放费

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

1)业主公共、共有车位(库)

市区:室外最高不超过50元/月·车位,室内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

各县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公布。

2)临时车位(库)

市区免费停放不低于3小时。超过3小时后,计次收费:2元/车·次收费,超过夜里12点5元/车·次。计时收费:每车位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24小时之内最高10元。

各县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公布。

(二)人防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

市区最高不超过150元/月·车。

各县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公布。

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1.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政府最高限价,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规定最高限价90%执行,下浮不限。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总额的30%。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对工业项目免收,中小微企业减免20%,保障性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费。涉及农房改善建设计划的,招标单位承担的部分免收。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20%。

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宿发改收费发〔2023〕200号

省发展改革委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十五、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各县(区)制定并公布。

宿价费〔2008〕44号

宿价费〔2015〕58号

苏价费〔2018〕169号

宿发改收费发〔2019〕268号

宿发改收费发〔2020〕243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各县(区)制定并公布。

注:1.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省授权市县(区)定价的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在市发展改革委部门网站上即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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