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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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6181125/2023-00500 分类 政策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发布机构 湖滨新区 公开日期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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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621日由市人社局印发,自20238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我市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解决部分人群的参保难题,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助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政策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小微企业、基层快递员、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63万余人。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多,工伤事故发生量也在逐步增加,2022年我市共发生工伤事故5000余起。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除去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大部分保障外,用人单位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费用,且目前在政策层面,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以及65周岁以上人员等群体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解决部分群体工伤保障缺失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依据《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江苏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苏人社发〔202167号)的要求,在充分借鉴先发地市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最终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二、政策目标

指导相关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将《办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纳入我市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用工单位工伤赔偿负担,促进和谐用工关系建立,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七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意义,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涵义,以及人社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等各自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明确参保范围。主要适用于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简称一类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第三章明确缴费标准及参保流程。明确由投保单位自愿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选择相应的缴费标准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并实行实名制投保。无法明确用工主体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通过行业协会等途径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四章明确保险责任及赔付流程。明确投保单位缴费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按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明确了无法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以及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期限等事项。

第五章明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事项。一类人员依法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类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鉴定,且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明确待遇赔付与核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补贴、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身故补助金,同时规定了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时限。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考核评估要求、调整机制以及实施时间。

附件为一类和二类人员的缴费及待遇标准。明确投保单位可根据行业类别按照320-950/.年(一类人员)或350-1100/.年(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缴费,并且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补贴、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一次性身故补助金的最高赔付标准分别达8万元、0.9万元、40万元、80万元。

附件:1.一类人员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一览表

2.二类人员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