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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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125/2023-00157 分类 政策文件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湖滨新区 公开日期 2023-03-21
文号 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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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管各民办学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省办法》落地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有关事项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并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予以明确,请结合《省办法》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

(一)学费、住宿费

1.定调价权限分工。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各级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层级制定调整。各功能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政府指导价,继续由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调整。

2.定调价时限规定。为确保政府定调价决定书在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需要定调价的学校应按照《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同级教育部门在初步成本审核基础上,于3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调价意见和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以受理。

3.集中定调价规范。教育部门应每三年开展一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价需求调查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学校集中调价需求,应提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经评估确需集中调价的,应提醒有关学校在上年11月底前向教育部门提交调价申请材料。教育部门应在上年12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集中调价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方案,确保政府集中定调价文件按时平稳出台。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受理。

4.定调价成本审核。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近三年成本审核,应严格按照《省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使用全市统一的成本调查表(另行制定下发)。学费成本审核应扣除财政补贴补助收入(不含财政生均公用经费)、学生住宿服务成本、课后服务费收入、食堂直接服务成本等。学费、住宿费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助,由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扣除,不在定价成本审核中核减。测算分析学校后三年定价成本时,可以考虑学校前三年成本持续增长情况。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照《省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5.定调价机制探索。各县、区(含功能区)可以根据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数量、社会平均成本、教学质量等,探索建立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结合政府定调价机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制定公布辖区内政府指导价,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报同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成本审核后备案。

(二)民办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

二、营利性普通高中收费调整

营利性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一)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代收费。

(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减免。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学费免费标准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学费标准超过免收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代收费规范。民办职业高中代收费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监督管理。民办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调整、收费公示、收费票据、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规范和监管,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退费制度由学校在参照民办中小学退费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四、加强收费公示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等常态化公示内容,应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等醒目位置公示或标注。招生简章应于公布前报所在县、区(含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民办小学、初中公示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同时公示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示学费标准,应同时公布一、二、三年级按照规定应免除的学费标准。

五、加强收费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民办中小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同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定调价管理,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督导和财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监督检查。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