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苏政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四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 经过县(区)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七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八条 申报市见义勇为称号,由县(区)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向上推荐,市公安局根据评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评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各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十条 申报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县(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者追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一条 对拟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同时评选表彰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各5名。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
第十五条 对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6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